黑龙江省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
一、要政治坚定、绝对忠诚,始终与党同心同德、同向而行,决不允许对党怀有二心,搞政治投机、政治交易。
二、要旗帜鲜明、站稳立场,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决不允许拉拉扯扯、搞“小圈子”。
三、要正直坦荡、令行禁止,坚持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的统一,决不允许媚上欺下、阳奉阴违。
四、要清正廉洁、秉公用权,严守纪法底线,践行职业操守,决不允许违规干预过问案件查办、拿问题线索交人买好。
五、要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决不允许选择性执纪执法,违背权限、规则、程序办案。
六、要坚守原则、公私分明, 自觉维护纪检监察机关权威和公信力,决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七、要严把关口、选贤任能,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规定,决不允许在干部推荐选拔上搞亲疏远近、私相授受。
八、要亲清有度、交往纯洁,慎独慎微慎友,拒腐拒诱拒私,决不允许与监督对象、商人老板搞利益勾兑。
九、要刀刃向内、刮骨疗毒,清除“害群之马” ,坚决防治“灯下黑”,决不允许遮短护丑、养痈遗患。
十、要勇于交锋、敢于亮剑,坚持动真碰硬,直面矛盾问题,决不允许回避监督、抵触监督。
十一、要严抓严管、守土尽责,坚决扛牢管党治党责任,决不允许上推下卸、失职弃责。
十二、要修身律己、廉洁齐家,筑牢家庭拒腐防变屏障,决不允许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照顾特殊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