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监委探索监督执纪新思路
以薪酬调整惩戒村社干部的违纪行为
“我也不提职,给我什么处分无所谓,反正也不扣钱,影响不了什么。”
在个别村“两委”干部和社区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村社干部”)眼里,党纪和政务轻处分只是一条“不通电”的“高压线”。究其原因,是对村社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缺乏行之有效的惩戒与震慑手段。
为切实提升纪律惩戒效果,维护纪律处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市纪委监委努力探索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诫勉等处理后的执行工作,协调组织、民政、农业等部门针对《关于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薪酬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全市社区工作者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实施办法》《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政策法规指引》等政策规定进行深入细致研究,重点围绕薪酬发放情况、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处理)后执行工作情况、采取的措施、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等方面,展开全方位专题调研。
形成具体意见后,选定鸡东县为试点,由市县纪委监委牵头会同两级组织、农业、民政等相关部门分别召开专题会商会议,经摸底排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征求意见等前期准备,5月份出台了《鸡东县村社干部处分(处理)决定薪酬执行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分为适用对象和范围、总体要求及具体管理要求三个部分,明确了鸡东县村社干部在任期内受到处分(处理)后,根据轻重程度进行不同档次的薪酬减扣比例等相关规则。
“原来警告也要扣钱,确实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今后工作中,要把纪律和规矩放在第一位,坚决不能碰‘红线’。”一位村干部深入学习后诚恳地表示。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党纪政务处分惩戒更是如此,出台《办法》,为村社干部处分惩戒落到实处提供了依据,进一步提升监督执纪执法的权威性。”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在鸡东县试点基础上,督促推动其他县(市)区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相关规定,提高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不断健全完善我市党纪政务处分执行工作制度体系。